(1) 將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範圍擴大到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2) 取消了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只要求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備案登記;
(3) 增加了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內容;
(4) 增加了國家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管理的內容;
(5) 增加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並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在國外的保護的相關內容;
(6) 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通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從業禁止等多種手段,加大了對對外貿易違法行為以及對外貿易中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7) 此外,新修訂的外貿法還增加了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建立公***信息服務體系、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