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臨時性行政許可,是指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確需立即采用行政許可的形式實施行政管理,由市政府規章設定的實施期限為壹年的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壹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