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調查權
監察機關有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這包括了對公職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履行職務情況的監督。在監督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包括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要求有關單位作出說明等。
二、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權
監察機關在監督調查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存在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行為的,有權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三、提出監察建議權
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這既是對監察對象的壹種督促,也是推動相關單位改進工作、完善制度的重要手段。
四、對特定事項的處置權
監察機關還可以依法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依照前款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同時,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監察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綜上所述:
監察機關的職權包括監督調查權、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權、提出監察建議權以及對特定事項的處置權等。這些職權的行使,旨在確保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廉潔從政,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
第十壹條規定: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壹)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