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機關(含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登記(含各類年檢、年審,下同)事宜,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不得擅自設置行政許可、審批、登記。已經廢止的行政許可、審批、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執行。
行政機關辦理各類資格、資質等認證事宜,凡符合法定條件、手續齊備的,不得拒絕頒發;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不得強制進行領證前的培訓。
(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各類許可、審批、登記及各類資格、資質認證,壹律不得作為工商註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三)行政機關對各類資源權屬、拆遷安置、勞動爭議等糾紛,應及時依法裁決,不得借故拖延、推諉。對拆遷安置中的產權爭議,壹時難以協調處理的,可以按照先拆後訴的原則處理,不得借故久調不決,影響開發建設進程。
(四)屬部門之間相互協作配合的管理事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由主管部門統壹對外,不得要求辦事人分別辦理相關手續。部門間職責劃分不明或有爭議的,不得相互爭搶或推諉,應以先受理部門為主進行初步處理,再上報同級政府明確職責。
(五)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登記、認證、裁決等事務,要簡化辦事程序,按照現代管理科學和廉政建設的要求,逐步推行“接件和辦件人分離制度”,由接件處室或接件人統壹對外接件、對內催辦。二、嚴格控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壹)行政機關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國務院有權設置收費項目的部委規章及規定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其他文件均無權設置收費項目。原有各類收費項目凡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均須重新按規定報批。從1999年元月起,未經合法審批的收費項目,壹律停止收取。新設置收費項目,均須由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經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依法須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或同意的,由市政府統壹處理。今後在本市實施國務院及其計劃、財政部門新設置的收費項目,須由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市財政、物價部門應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示制度,結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理和年度審驗,制作全市統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開列每壹收費項目及其收費依據、收費單位、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通過新聞傳媒向社會公布,並在1999年7月1日前輸入“因特網市政府站”內,供國內外的單位和個人查詢。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應持合法收費依據向物價部門依法申領收費許可證並嚴格按許可證規定的收費範圍、標準等執行。執行收費的公務人員,必須主動出示合法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和本人證件(執法證或工作證)。沒有合法收費依據、收費依據已經廢止或停止執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本人證件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出具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收費收據,並逐步推行征費機關與收款單位分離制度。1999年內全市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必須按規定實施收繳分離。
收繳分離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四)行政機關對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不得授權或委托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務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的方式收費。
(五)行政機關不得以贊助、捐助、認購、定購、宣傳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收費或幫助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收費。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有償服務。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在企事業單位報銷任何應由本單位開支的費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不得以辦理快件、業務咨詢、勘驗評估等為名,變相收費。對國家及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收取,對減、免、緩的收費項目,不得基於管理相對人不了解實情,以欺詐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
(壹)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其他文件不得設置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必須堅持“宣傳教育在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和“事罰相應、過罰相當”的原則,不得濫施處罰;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對重大處罰措施及較大數額的罰款,必須嚴格依法執行處罰聽證程序。
(三)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隨意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確因履行職責進行的檢查,不得增加企業負擔,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更不得以檢查為名,吃、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非因緊急情況、涉嫌違法或上級機關統壹安排,任何機關及個人不得隨意到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檢查。嚴禁行政執法人員私自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任何形式的檢查。
(四)行政機關應嚴格加強罰沒收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務使行政權力與經濟利益脫鉤。處以罰款,依法可當場收繳的,必須按規定開具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依法不能當場收繳的,必須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罰沒財物,必須依法處理,不得擅自變賣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單位擅自支出或使用。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內部不得規定罰款指標。不得以創收為目的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嚴禁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以任何形式敲詐勒索。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制度。對所有行政機關的業務支出,根據其支出範圍,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原則統壹核定,不得按比例或變相按比例返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