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南極法律制度的基本條約是《南極條約》,該條約於1961年12月1日在南極半島簽署,其宗旨是確保南極洲作為和平與科學之地,保護以及合理利用南極洲的自然資源。
截至2021年,***有54個國家成為了《南極條約》締約國。該條約規定,南極洲以及南極洲下松散冰層(Floating ice shelves)所覆蓋的區域,僅為和平目的使用,不容許任何軍事活動。此外,對於南極洲的任何爭議,必須采取和平方式解決。該條約本身未規定具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締約國制定並簽署了壹系列補充協定,保護南極洲的生態環境。
例如,《環保議定書》(卡薩布蘭卡議定書)規定了對南極洲環境的全面保護,包括禁止南極洲汙染、管理垃圾和廢棄物以及控制入侵物種的傳入等問題。同時,還建立了壹個南極洲旅遊監管委員會,控制旅遊的數量和規模,以確保旅遊對南極洲環境的影響最小化。除此之外還有《生物多樣性議定書》、《環境影響評價議定書》等補充協定。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保護南極洲的生態環境及資源,以及保證南極洲資源的可持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