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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和鑒定人的***同特征

鑒定人的本質是“專家證人”,是“特殊的證人”,具有證人屬性。

法律分析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壹種證據形式。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人。鑒定人必須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並確實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鑒定人和證人都是證人。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鑒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2、證人作證的義務性;3、強制性。證人和鑒定人的區別有:1、在資格條件上,鑒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2、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3、在能否回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系而申請回避,而鑒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須執行回避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