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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轉嫁與偷稅漏稅的區別

稅負轉嫁與偷稅漏稅的區別:稅負轉嫁指納稅人在繳納稅款之後,在經濟交易過程,通過提高商品銷售價格或壓低要素價格的辦法,將所繳稅款部分地或全部地轉移給他人負擔,自己不負擔或者少負擔稅收的壹種經濟現象。稅負轉嫁發生時,納稅人和真正的負稅人是可以分離的,按稅法規定繳納稅收的人並非是該項稅收的實際負擔者,而只是名義負擔者,此時,納稅人只是法律意義的納稅主體,負稅人是經濟主義上的承擔主體。“偷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手法逃避納稅的行為。“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偷稅”是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漏稅”則是無意發生的漏繳行為。

(2)處罰不同。對於“漏稅”的納稅人,除限期追補漏繳稅款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而對“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