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市民王小蘭女士
河北唐山市民王小蘭女士於2003年,在內蒙古準格爾旗柳青梁村以310萬元購買的井溝煤礦礦權,被其雇傭人員、準格爾旗蒙南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陳玉文惡意侵占礦權並虛假訴訟長達十三年之久,自己的法人資格被非法剝奪,煤礦幾易其主,8億元的20%的股權,也被違法稀釋成區區2000萬元的3.33%。2013年9月26日、2014年3月6日,《法制日報.法治周末》先後兩次刊發記者調查文章,報道王小蘭的遭遇。然而,時至今日,肆意踐踏法律、無端實施虛假訴訟的人還在逍遙法外,王小蘭女士的合理訴求依然無人問津。
引狼入室 法人資格被剝奪
據王小蘭反映,2003年3月,她經過唐山市民劉興華認識了準格爾旗蒙南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陳玉文(身份證號碼:152723195502060012),並經其介紹購買了準格爾旗薛家灣鎮柳清梁村的井溝煤礦,雙方談好了該礦轉讓價格並約定了多項條款。
按合同約定,王小蘭付給了柳青梁村委會180萬元,柳青梁原村委會便將井溝煤礦的采礦權過戶到王小蘭名下,後來,成立了以王小蘭為法人的準格爾旗華匯煤炭有限公司。雙方約定,其余130萬元尾款,待村委會為該煤礦修建完工業廣場、道路、辦好用地許可證及架好高壓線等工作後再予以付清。
2004年,王小蘭出於對劉興華、陳玉文的高度信任,將公司的公章、各種證照及煤礦相關手續交給了劉興華保管,後來劉興華又交給了陳玉文,王小蘭也就默許了。他們兩人負責王小蘭煤礦的日常管理工作,王小蘭負責給兩人發放工資。
劉興華、陳玉文兩人在煤礦管理期間,邊技改邊出工程煤,當時的煤炭價格每噸90元,成本20元,日產量350—400噸,就這樣陳玉文生產了近半年時間。王小蘭說,這半年生產所銷售煤炭的資金,陳玉文從來沒向其交過帳,她還另外給過陳玉文20萬元(陳玉文在內蒙古鄂中級人民法院(2007)鄂中法民三初字第21號判決書中自述中親口承認該筆款項)。這就給陳玉文蓄意侵吞王小蘭礦權,招來十三年、四級法院的訴訟官司埋下了伏筆。
涉案煤礦
2005年下半年,劉興華通知王小蘭說:內蒙古的煤礦要資源整合,按要求,華匯煤礦具備獨立保留條件。但是,當王小蘭到準旗煤炭局辦理相關手續時了解到,陳玉文已經把煤礦整合了。王小蘭感覺事情不妙,但為時已晚,陳玉文為達到侵吞王小蘭礦產的目的,已將華匯煤礦與崔二咀煤礦、砂石堰煤礦等另外兩家煤炭企業於2005年11月10日完成了資源整合,並簽訂了煤礦整合協議。
王小蘭找到陳玉文質問:煤礦整合是大事,我作為華匯煤礦的法人、礦主,陳玉文作為我的雇員,煤礦整合為什麽事先不給我商量?陳玉文總是以近乎合理的理由狡辯搪塞。後來,王小蘭感到事已至此,再爭論也毫無意義,便向陳玉文索要公司的公章及煤礦證照等手續,卻遭到陳玉文的拒絕。2005年12月18日,王小蘭通過法院起訴的途徑,才從陳玉文手中討回了自己公司的公章及證照。後來王小蘭於2006年3月18日重新簽訂了煤礦資源整合協議,協議確定王小蘭占20%的股份,與上述兩家煤礦企業重新註冊成立了準格爾旗富能煤炭有限公司。
虛假訴訟 狼子野心不死
陳玉文對此不死心,他與原柳青梁村委會書記賀三存、主任秦挨在、假冒柳青梁村副主任靳海清等人沆瀣壹氣,精心策劃並實施了以虛假訴訟方式爭奪王小蘭礦區的邪惡計劃,將王小蘭拖入歷時十三年、經過四級法院審理的虛假訴訟的深淵。
2003年12月31日,準旗柳青梁村委會原書記賀三存,到河北唐山找王小蘭協商購買該村井溝煤礦130萬元尾款之事,雙方協商並簽訂了壹個《補充協議》,雙方約定,2004年1月10日,在王小蘭購買煤礦時根據《煤礦轉讓協議》約定的條款,柳青梁村委會完成該做的工作並驗收後再付清尾款。
從《補充協議》看,這份協議,由準旗柳青梁村委會原書記賀三存和王小蘭***同簽署,見證人是劉興華,雙方理應***同遵守,但從記者到該煤礦實際調查了解來看,王小蘭之所以不兌付煤礦轉讓尾款,原因很簡單,柳青梁原村委會在該協議中承諾的修路、架線、變壓器等都沒有兌現,是該村委會違約在先。
2004年11月7日,柳青梁村委會和王小蘭又簽訂了壹個《補充協議》,該協議由陳玉文代簽,廢止了2003年12月3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了王小蘭原欠80萬元及65萬元滯納金於2004年11月9日前全部結清。
對此問題,記者在柳青梁村委會會計辦公室現場采訪了柳青梁村村委會會計張永清,並查看了王小蘭繳款的憑證,顯示王小蘭於2004年11月9日前煤礦轉讓款已全部付清,與柳青梁村委會再無債權債務關系。
陳玉文炮制的虛假材料
2005年10月18日,柳青梁原村委會與陳玉文又炮制了壹個陳玉文作為乙方、柳青梁村委會作為甲方的《協議》和《確認書》,該協議說,柳青梁村委會將2003年12月31日與王小蘭簽訂的煤礦轉讓補充協議約定的壹切權利,轉讓給陳玉文,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向王小蘭追索130萬元債權及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如需訴訟,乙方以甲方名義訴訟,王小蘭尾款及滯納金,無論多少,均由乙方陳玉文享有,王小蘭給付或經過法院給付的款項,甲方及時全額給付乙方,不得截留,拖延等條款。但是,該協議和確認書王小蘭毫不知情。
經過陳玉文和柳青梁村原村書記賀三存、村委會主任秦挨在,經過精心策劃、惡意串通之後,隱瞞了煤礦尾款及滯納金早於2004年11月9日全部交清的事實,陳玉文便於2006年10月18日在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準旗柳青梁村委會為訴訟主體,起訴王小蘭追要所謂煤礦轉讓尾款及滯納金。該法院最後支持了這壹訴訟,王小蘭不服提起上訴,後經內蒙古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兩次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3)年民提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王小蘭仍敗訴。準旗柳青梁村委會勝訴後,陳玉文於2016年又以2005年10月8日簽訂的《協議》和《確認書》為借口,將準旗柳青梁村委會告上了法庭,開始了再次虛假的訴訟,後經準旗和鄂爾多斯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將柳青梁村委會的所謂債權判到了陳玉文名下,並企圖強制執行,後由鄂法院執行局掛牌拍賣王小蘭所在準旗富能煤炭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權。
司法公正 撥開雲霧見日月
王小蘭所屬礦權之爭案,到2018年有了轉機,這起由陳玉文發起的虛假訴訟的證據逐漸浮出水面。
柳青梁村委會兩次出具的證明材料
柳青梁村委會2018年6月28日向法院遞交的書面證明材料上承認,柳青梁村委會已於2004年11月9日已經將煤礦轉讓款310萬元及其滯納金全部收齊了,關於2005年10月18日該村委會和陳玉文簽訂的《協議》和《確認書》,現村委會都沒有見過原件,直到2016年期間該村會計張永清接到準旗綜合開發辦主任張二換的電話通知,書記董俊義和會計才去張二換處拿回。後經村委會核實,這兩份材料該村委會都不知道是怎麽形成的,其內容更不是村委會成員所寫。村委會在證明材料中聲明:對2005年10月18日所簽的《協議》和《確認書》不予認可,原村委會並沒有召開過任何會議,同意陳玉文以村委會名義起訴和將村委會債權轉讓給陳玉文。
從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來看,這起由陳玉文自編、自演的王小蘭礦權之爭虛假訴訟案,歷經十三年,不僅欺騙了四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八個判決書,都和柳青梁原村委會蓄意隱藏會計賬目和陳玉文造假制假、提供虛假材料有關。
目前,王小蘭提起的申訴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相信會得到公正的判決。這起由陳玉文和柳青梁原村委會個別領導發起的虛假訴訟案,不僅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還把在準旗投資礦產的王小蘭推向維權的深淵。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李紅艷為院長的中院領導,根據準旗柳青梁村委會遞交的新的證明材料,從中發現了問題,認識到該院拍賣王小蘭所屬礦權問題的嚴重性,於2019年9月份果斷叫停了王小蘭礦產股權的掛網拍賣,並確定由該院監察室主任張誌平重新調查原柳青梁原村委會和陳玉文兩起虛假訴訟案。
迄今,王小蘭耗時十三年礦權維權案才迎來曙光。
耐人尋味的是,由於鄂爾多斯市中院對王小蘭礦產股權拍賣的叫停,陳玉文向該 院遞交了壹份書面抗議材料,對法院橫加指責,言辭頗有威脅之意。
隨著時間的推移,陳玉文涉嫌依靠虛假訴訟、達到其獨吞礦權的醜惡嘴臉已昭然若揭。在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李紅艷為院長的重視之下,此案不久必將大白於天下。
延伸閱讀: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是當事人處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用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和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刑法條文: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本稿刊發之前,有知情人反映:他們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該礦目前在煤炭銷售上采取設立賬外賬、大頭小尾等辦法,偷逃國家稅款,侵占股東利益,涉嫌嚴重刑事犯罪。具體情況我們將在此後的報道中做詳細披露。(劉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