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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1、國際判斷標準

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重新對腦死亡概念進行解釋,制定了人類首個腦死亡判定標準: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無自發呼吸;腦幹反射消失;腦電活動消失(電靜息)。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72小時內重復測試,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國判斷標準

腦死亡的臨床診斷依據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腦幹反射消失。必須同時、全部具備上述3項條件,而且需明確昏迷原因,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擴展資料?

腦死亡的概念產生於法國。1959年,法國學者在第23屆國際神經學會上首次提出“昏迷過度”概念,並開始使用腦死亡壹詞。目前,“腦死亡”概念已經被世界醫學界廣泛接受,全球大概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腦死亡立法,承認被確診為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會功能終止。

腦死亡立法絕不單是為了器官移植,它有利於維護死者尊嚴,體現了人類在生命意義和自我價值等觀念上的進步,這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還能大幅減少醫療資源浪費、滿足司法實踐需要。

對於腦死亡的判定,臨床上的國際標準已經很明確,早在15年前國內也有了臨床上的標準。腦死亡已被科學證實是不可逆轉的死亡,病人腦死亡以後,就沒有了自主呼吸,搶救腦死亡者對患者起死回生沒有任何意義。腦死亡者不但加重了病人家庭的經濟負擔,而且耗費了有限的醫療資源。

百度百科-腦死亡

人民網-全國人大代表陳靜瑜:建議加快腦死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