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達默爾解釋學三原則伽達默爾的理解的歷史性、視域融合、效果歷史詮釋學。
伽達默爾對於語言與理解的關系的基本觀點是:"語言是理解本身得以進行的普遍媒介"因而,理解具有語言性,"整個理解過程乃是壹種語言過程"。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是理解的對象(流傳物)具有語言性。
"流傳物的本質通過語言性而得到標誌,這具有解釋學的果"正是憑借語言,文本才得以超越它所產生的時代和作者的意圖而具有自我獨立性,從而在為我們理解的對象。"凡是以語言流傳物的方式傳到我們手中的東西並不是殘留下來的,而是被遞交給我們的。
也就是說,它是被訴說給我們--不管它是以神話、傳說、風俗、習俗是以生存的直接重說的形式,還是以文字流傳物的形式",在這壹方面,文字流傳物相比其他流傳物具有完全的解釋學意義。文字不同於具體的語言(言語),與言語相比,文字是第二性的,文字是固定的,言語是流動的。
文字性也就是自我陌生性,"文字流傳物並不是某個過去世界的殘留物,它們總是超越這個世界而進入到它們所陳述的意義領域"。文字流傳物所承載的是我們的記憶的持續,也就是我們的文化傳統,語言只有在文字性中才獲得其真正的精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