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如下:
1、範圍不同:人身權包含人格權,人格權是對人身權進行細化衍生出來的權利。具體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人格權,是與民事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因人的出生而當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當然消滅。
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又稱“人身非財產權”,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身份權是權利主體因壹定的地位和資格而產生的權利,隨著當事人之間互相存在的某種身份關系而存在,也隨著這種身份關系的消滅而消滅,主要包括親權、監護權、繼承權、著作權等。
2、權力性質的不同:人格權註重的是人的獨立性和尊嚴受社會保護。而人身權註重的是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值得社會保護。
壹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體普遍性,壹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壹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壹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壹律平等。但需要註意的是,在法學學術的現實意義上,個體人格權與群體人格權分離並縝密剖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區分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區分,在實質意義上沒有平等性;
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壹般人格權具有概括廣泛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本質上應該采取具體人格權意識的表達涵義,即包含具體人格權權益意識的修飾。人格權法需要在現實的法律意義上大膽加以修飾、詮釋以及表達;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壹般人格權相對於具體人格權而言,是基本權利。壹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有概括的作用,但也是壹個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基本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綜上所述人格權和人身權的範圍不同,人身權包含人格權。權利的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