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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對規章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作出修改

(壹)將下列規章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2.《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3.《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4.《上海市民用機場航空油料管線保護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

5.《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6.《上海市機動車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7.《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8.《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9.《上海市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10.《上海市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

11.《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款;

12.《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13.《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14.《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第壹條、第十三條第二款;

15.《上海市港澳居民及華僑暫住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16.《上海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17.《上海市社會公***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18.《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19.《上海市檔案館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0.《上海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21.《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22.《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23.《上海市艾滋病防治辦法》第三十九條;

24.《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25.《上海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壹條;

26.《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四十九條;

27.《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三十二條;

28.《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

29.《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二)將下列規章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30.《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31.《上海市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32.《上海市商品計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33.《上海市統計登記辦法》第十四條;

34.《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

35.《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36.《上海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37.《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38.《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39.《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第五十壹條;

40.《上海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41.《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42.《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壹款;

43.《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

44.《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

45.《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第十八條第壹款;

46.《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

47.《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壹款;

48.《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49.《上海市黃浦江防汛墻保護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

50.《上海市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

51.《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52.《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53.《上海市港澳居民及華僑暫住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

54.《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55.《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56.《上海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57.《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58.《上海市幼兒園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59.《上海市檔案館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60.《上海市艾滋病防治辦法》第三十八條;

61.《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62.《上海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63.《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壹款;

64.《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

65.《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四十八條;

66.《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第三十二條。

(三)將下列規章中的“《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67.《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五條;

68.《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 建築管理)》第壹條;

69.《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壹條。

(四)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修改為“《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70.《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 建築管理)》第壹條、第六十壹條;

71.《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壹條;

72.《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第十條;

73.《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壹條第二款;

74.《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75.《上海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壹條、第十八條第二款。

(五)將下列規章中的“《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76.《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款;

77.《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78.《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79.《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六)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綠化條例》”

80.《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第壹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81.《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三款;

82.《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83.《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款;

8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85.《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 建築管理)》第五十三條。

(七)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86.《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壹條;

87.《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

88.《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壹款;

89.《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壹款;

90.《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壹款。

(八)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91.《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三款;

92.《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款;

93.《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

9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

(九)其他

95.將《上海市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中的“國務院批準的《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修改為“《上海市技術市場條例》”;

將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壹)項、第十三條第(二)項中的“《技術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96.將《上海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實施辦法》第壹條中的“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

97.將《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98.將《上海港防止船舶汙染水域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修改為“《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99.將《上海市機動車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100.刪除《上海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費包幹使用辦法》第壹條中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

101.將《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壹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中的“《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102.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中的“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103.將《上海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實現國家提出的在本世紀末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以下簡稱散裝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104.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05.在《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後增加“《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106.將《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107.將《上海市合流汙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的“《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修改為“《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管理辦法》”。

108.將《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擾亂公***秩序、妨害公***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09.將《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擾亂公***秩序、妨害公***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10.將《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將“《上海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修改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111.將《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112.將《上海市水上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113.將《上海市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的規定》第壹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

將第九條、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114.將《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115.在《上海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後增加“《殘疾人就業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