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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危害行為的概念、類型及其成立條件。

試論述危害行為的概念、類型及其成立條件。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首先,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者動作,包括積極活動與消極活動。其次,危害行為是人的意識支配的產物,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最後,危害行為必須是在客觀上侵害或者威脅了法益的行為,如果行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威脅法益,就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

刑法理論沒有爭議地將危害行為區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類型。(1)作為。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從表現形式上看,作為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作為直接違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規範。(2)不作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從表現形式上看,不作為是消極的身體動作;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不作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規範,而且直接違反了某種命令性規範。成立不作為犯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②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③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符合上述條件,就具備了不作為犯罪的客觀要件。但有以下兩點值得註意:A.行為符合不作為犯罪的壹般客觀條件,並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當某種不作為符合具體的犯罪構成時才成立犯罪。B.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P102)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犯罪客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