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RION,縮寫:CBM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建材工程建設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從事與建材事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業服務,組織行業企業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行業自律,進行行業規範,推動我國建材行業工程建設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材行業工程建設領域發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行業信息與基礎資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部門立法、加強行業宏觀調控的決策提供參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規範管理。
(二)參與制定建材行業工程建設領域的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和組織實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
(三)組織對建材行業工程建設的基本情況和發展狀況的調查、搜集、整理、分析,深入了解會員單位在“三改壹加強”(改制、改組、改造和加強企業管理)實際運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及時組織調研,並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推動本行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促進會員單位具有旺盛的競爭能力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四)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對行業內部價格自律、招投標工作進行協調、規範建材行業市場秩序,引導平等競爭,促進建材行業工程建設市場有序的運作和發展。
(五)研究、介紹和推廣國內外工程建設方面的經營管理、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經濟的先進經驗;開展同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系,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技術、學術、經濟情報信息的合作交流。
(六)開展工程建設咨詢活動;幫助會員單位開展技術人才、管理人才的職工培訓,舉辦技術研討、講座,成果交流、聯誼等有益於會員單位的各項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產品和科技成果,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推動建材行業工程建設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橫向經濟和技術合作,交流國內外建材市場的需求信息;探索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壹體化經營的模式。
(八)受政府部門的委托,承擔辦理建材行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等方面的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做好推薦、評選等服務工作,當好政府的參謀。
(九)開展建材工程建設業的標準化建設工作,協助企業做好標準、工法編寫及發布等服務工作。
(十)組織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圖書、技術經濟信息和管理經驗等資料,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十壹)完成其它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從事與建材行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業務並經國家批準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新型建材、商業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凡從事與建材行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業務並經國家批準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新型建材、商業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 年3 月26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