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護照包括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因私護照則是普通公民出國所使用的普通護照;
2、因公護照的頒發對象主要是公務人員;因私護照的頒發對象是中華人民***和國的普通公民。
因公護照的使用場景:
1、因公護照持有者:通常是國家公務員或者某些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
2、出國目的:主要用於出國執行公務或者國家任務;
3、申請審批:需要通過工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進行申請,並由外交部門或者授權機構審批;
4、有效期限:因公護照的有效期壹般較短,通常與出國任務的時間相匹配;
5、簽證便利:某些情況下,因公護照可能會享有壹些簽證上的便利或免簽待遇。
綜上所述,因公護照和因私護照的主要區別在於類型和頒發對象,前者包括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專為公務人員頒發,而後者是指普通公民個人出國旅行、訪問、留學等非公務活動時使用的普通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
第三條
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護照由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政府推介。
第四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
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八條
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護照。在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務護照。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