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在1984年前寫作“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且開始頒發第壹代居民身份證。
2004年3月29日起,中國大陸正式開始為居民換發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表面采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照片,並可用機器讀取數字芯片內的信息。
截至2014年3月7日全國只有800多張重號的身份證。
公民身份證的國家標準
18位身份證標準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1999年7月1日實施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中做了明確的規定。
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為GB11643-1989《社會保障號碼》的修訂版,其中指出將原標準名稱“社會保障號碼”更名為“公民身份號碼”,另外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43-1989。
《公民身份號碼》主要內容如下:
壹、範圍:該標準規定了公民身份號碼的編碼對象、號碼的結構和表現形式,使每個編碼對象獲得壹個唯壹的、不變的法定號碼。
二、編碼對象:公民身份號碼的編碼對象是具有國籍的公民。
三、結構和形式:
1.號碼的結構
公民身份號碼是特征組合碼,由十七位數字本體碼和壹位校驗碼組成。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六位數字地址碼,八位數字出生日期碼,三位數字順序碼和壹位數字校驗碼。
2.地址碼
表示編碼對象常住戶口所在縣(市、旗、區)的行政區劃代碼,按GB/T2260的規定執行。
3.出生日期碼
表示編碼對象出生的年、月、日,按GB/T7408的規定執行,年、月、日代碼之間不用分隔符。
4.順序碼
表示在同壹地址碼所標識的區域範圍內,對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編定的順序號,順序碼的奇數分配給男性,偶數分配給女性。
5.校驗碼
根據前面十七位數字碼,按照ISO 7064:1983.MOD 11-2校驗碼計算出來的檢驗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