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1950年《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20周歲、女18周歲。
1980年《婚姻法》修改時則將法定結婚年齡規定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未對法定婚齡進行調整。
民法典對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未作改動。
未達法定婚齡,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不予登記;若未達法定婚齡取得了婚姻登記的,為無效婚姻,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 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