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說是在虞堯夏禹之時,大約在公元前2100年前。《尚書·虞夏書·益稷》有這樣的記載:堯的兒子丹朱,整天玩樂,不幹正事,不分黑天白夜,“朋淫於家”。“朋淫”就是“群交”。那麽,什麽樣的女子可以晝夜不歸,在外面與人群聚性交呢?顯然是妓女無疑。依此說,中國的妓女應該是在堯的時候就已經有了。
2 壹說是在夏桀之時,大約在公元前1600年左右。西漢的劉向在他的《列女傳》中就有過“夏桀既棄禮義,淫於婦人。求四方美女積之後宮,作爛漫之樂”的記載。夏桀是夏朝最後壹個君主,也是夏朝最荒淫殘暴的君主,但他不是唯壹的。夏朝的腐敗淫亂是從第三代開始的,“太康失國”就是因為“娛以自縱”所致。“孔甲亂夏”,也是因為“淫亂德衰”。君主如此,臣子自不待言,性買賣興起於此時,也是理所當然的。
3 壹說是在春秋時的齊國,大約在公元前680年左右。《戰國策·東周策》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女閭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為三歸之家,以掩桓公,非自傷於民也!”齊桓公和管仲置女閭的目的是為了“征其夜合之資以富國”。《論語·微子》也有記載“齊人歸女樂,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清人褚人獲在《堅瓠集》裏說:“管子治齊,置女閭七百,征其夜合之資,以充國用。此即花粉錢之始也。”這是官辦的、以國家贏利為目的的妓院的開始。顯然,管仲是見到社會上,有了以買淫為樂的男人、以賣淫為業的女人這樣壹個性交易市場的存在,才產生了“國營妓院”的想法。這個時代還產生了“營妓”,《吳越春秋》說:“越王勾踐輸寡婦於山上,使士之憂思者遊之,以 娛其意。”越王為了穩定軍心,組建了“營妓”,為前方將士提供性服務。連年發動擴邊戰爭,以武功傳於後世的漢武帝,也建立營妓制度,用隨軍妓女來安定自己的軍隊,《萬物原始》上就有記載:“漢武帝始置營妓,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中國人在2600多年前就有了隨軍妓女,這也許是世界之最。
4 清朝人袁枚在《隨園詩話·第六卷》,對妓女的起源有另壹說。現將原文抄錄如下,以資考證。
有人問:“妓女始於何時?”余雲:“三代以上,民衣食足而禮教明,焉得有妓女?唯春秋時,衛使婦人飲南宮萬以酒,醉而縛之。此婦人當是妓女之濫觴。不然,焉有良家女而陪人飲酒乎?若管仲之女閭三百;越王使罷女為士縫紉,固其後焉者矣。”戴敬鹹進士,過邯鄲,見店壁題雲:“妖姬從古說叢臺,壹曲琵琶酒壹杯。若使桑麻真蔽野,肯行多露野深來?”
上面說到的“衛使婦人飲南宮萬以酒”見之於《左傳·莊公十二年》。南宮長萬,即宋萬,又稱南宮萬,宋國大夫,以勇力事宋閔公。在宋魯乘丘之役中,魯莊公用箭射傷並俘虜了南宮萬。宋國向魯國請求釋放南宮萬,宋閔公用譏諷的語言嘲弄了南宮萬,南宮萬因此懷恨在心。回國後,南宮萬於莊公十二年(公元前682年)秋天,弒殺了宋閔公及幾位大臣,立宋公子子遊為國君。後來,外逃的公子們聯合起來,在曹國軍隊的支持下,打敗了公子子遊,南宮萬逃到了陳國。宋國用賄賂請求陳國把南宮萬引渡回國。陳人就用女人陪南宮萬喝酒,灌醉後把他捆起來送給宋國,宋國把他殺了。
袁枚寫的是“衛使婦人飲南宮萬以酒”,有誤,應該是陳國。但是,袁枚未必是要考證究竟是衛國還是陳國,用“美人勸酒計”把南宮萬灌醉,而使其縛手就擒。然而,袁枚卻真的把中國妓女的出身說清楚了。按袁枚的說法,在管仲掛牌開設國營妓院之前,就有了官妓的存在。陳國陪酒的女人,既然不是良家女子,肯定是驛館的“女招待”,也就是官妓。官妓是“吃皇糧”的,她們只是聽政府的工作安排,完成自己的接待任務,並不以贏利為目的。政府只是用她們為國賓提供性服務,也並不想獲取什麽經濟效益,只是達到政治目的壹種手段而已。
管仲的國營妓院完全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征其夜合之資,以充國用。”什麽叫“夜合之資”,說白了就是賣×的錢。因為有了買淫的男人,才有了賣淫的女人;有了買淫賣淫的市場,才有了管仲開設的職業化、市場化的營業性妓院。管仲只不過是國營妓院的始作俑者而已。由此,我們完全可以把妓女的起源推溯到距今四五千年前的虞堯夏禹時代,或更早些。妓女的出現,是與統治階級剝削、壓迫、玩弄女性分不開的,它應該是私有制的孿生姐妹。帝王的宮殿就是歷朝歷代最大的妓院,皇親國戚、王公大臣、地方官吏就是賣淫的最大買主。
袁枚說:“三代以上,民衣食足而禮教明,焉能有妓女?”可是,中國的“衣食”從來就沒有“足”過;中國的“禮教”從來就沒有“明”過。於是,中國的女人,當然是那些失去了人權的、“衣不遮體,食不果腹”的女人,為了最低的“人權”——生存,不得已走上妓女之路。因為他們除了把僅存的,人的那壹點點本能扒光拋出之外,實在是沒有什麽技能可以活命了。
2 ?為什麽古代不禁娼中國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實是來源於整個社會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
恩格斯曾經說過:“賣淫是對專偶制(過去翻譯成‘壹夫壹妻制’)的必要補充。”其實對於中國來說,還不僅僅是壹個“補充”的問題,從根子上就是兩個***生***容、相得益彰、缺壹不可的孿生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對於男性實行的是壹種“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條件就是:只要是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系就允許;凡是有可能破壞婚姻家庭的性關系,則必定嚴厲譴責與禁止。?
也就是說,壹個擁有相當的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男人,在家裏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擁有妾(小老婆),擁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過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拋棄正妻),也可以與婢發生性關系(只要事後把她“收房”,納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卻不能與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擁有任何現在意義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這是因為,如果女方已經結婚,這就會破壞別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還沒有結婚,她的失貞也會破壞她將來的婚姻,或者使壹個其他男人無法找到老婆。?
這就是中國古代儒家思想裏,其實非常根深蒂固的“社會公平”的內涵,在性關系方面的具體化。?
有限定,就必然會有讓步和另外的寬容。那就是允許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這是因為,娼妓的社會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謂“賣身”、“養女”等等),不可能與壹個有壹定財產和地位的男人結婚,充其量也不過是被男人“贖身”而成為他的小老婆。這雖然往往會使這個男人很丟臉或者沒面子,但是卻並不違反社會制度,因為這只不過是把壹個女人從妓院轉賣到壹個家庭,或者是納妾時不找良家閨女卻偏要找青樓女子。這,怪是怪壹些,但是畢竟無傷大雅,於別的男人無妨,社會當然不會大加幹涉,笑話、笑話而已。對於低階層的男人來說,就是明媒正娶壹個妓女也沒什麽大不了的,只要那個妓女在婚後能夠恪守婦道就行。?
相反,如果壹個男人沈迷於嫖妓之中,甚至連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會至少也會嚴厲譴責他。許多情況下,強大的宗族組織還會“幫助”、“挽救”甚至懲罰他,例如剝奪他的族內地位、結婚權利或者繼承權利等等。因為他已經破壞了社會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務正業”、“拋家舍業”、“生活糜爛”,甚至是“醉生夢死”、“荒淫無恥”等等,等等。?
正是由於這樣壹種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對於低階層男性來說,娼妓是他們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後剩余性欲的現成對像;對於那些有錢有勢或者有權有勢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階層來說,娼妓又是他們惟壹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這是因為,在那時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書畫、多才多藝、善於交際、情感相對豐富的年輕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們吟詩作對、縱論經緯、對酒為歌。總之,惟有娼妓,才可能與他們興趣相投,才可能擁有***同語言和情感交流。?
這壹點也不奇怪,也不是因為妓女們有什麽天賦,完全是由於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別角色制度所決定的。
在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娼妓合法制度、性別角色制度相互結合得天衣無縫、相得益彰。我們簡直無法用壹個詞匯來概括它,只好稱之為“以男性為中心的妻妾婢妓尼和諧運作”的制度。?
在今天,無論從什麽角度來看,它都肯定是罪惡的;但是也不容否認:在社會運行的角度上,它又無疑是和諧的與高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