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何時應該適用“離婚冷靜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如果雙方確實符合上述情形、達到了準予離婚條件,就沒必要再浪費司法資源去設立“冷靜期”。
3設立“冷靜期”有無法律依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裏所說的“調解”,其實就是離婚“冷靜期”的雛形。
4目前哪些地區已試行
河南、上海、浙江等地已試行四川已在多地啟動試點,2004年,上海市婚姻登記機關對前來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婦,先發放離婚告知書,讓他們給彼此壹個“冷靜期”。同時,上海市普陀區、閘北區、松江區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記處旁設立“離婚勸和工作室”,聘請“婚姻家庭咨詢師”為想要離婚的夫妻提供咨詢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