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發包人的職責:
1、發包人雇用工程師並委托他全權履行發包人的合同責任。
2、發包人和工程師有責任對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責任界限做出劃分,對這方面的爭執做出裁決,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協調,並承擔管理和協調失誤造成的損失。
3、及時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決策,如下達指令,履行各種批準手續、做出認可、答復請示,完成各種檢查和驗收手續等。
4、提供施工條件,如及時提供設計資料、圖紙、施工場地、道路等。
5、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接收已完工程等。
發包人的權利: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檢查作業進度和質量;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4)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