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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身之所

在這個世界上,人性才是最可怕的,而國家法律處罰犯人,也是為了防止二次犯錯。在我國的刑法中,故意殺人壹般都是死刑,不過在其他國家,他們的法律和我們還是有些不壹樣的。80年代時,韓國發生過壹起殺人案件,犯罪人潛逃33後才被發現,藏身之地令警方詫異。

1986年的時候,警方接到報案,壹位71歲的老人被殺,屍檢報告顯示,生前曾受過侵犯,之後被勒死的。兇手沒有留下痕跡,所以警方壹直沒辦法破案,而壹個月後,兇手再次犯案,死者是壹名25歲的年輕女性,遭遇和那位老人壹樣,不過女子身上多出了4處刀傷。幾個月後,同樣的作案手法,再次出現兩起。

當時該地區的人,都陷入了恐慌,兇手的殘忍讓人感到害怕。女性不斷遇害,兇手卻壹直沒落網,從第壹起案件開始,到1991年,***發生了10起案件。兇手沒錯作案完,都會打理的幹幹凈凈的,留給警方的線索非常少。不過在這些案件中,只有壹位13歲的小女孩,沒有遭到殺害,據小女孩描述,這人是個很年輕的人。

警方壹直沒有找到兇手,直到20年後,通過DNA鑒定,終於發現了嫌疑人。然而他的藏身之地,卻令警方詫異,連律師都表示:無法判刑!此人叫李春才,從作案到發現已經過去33年,然而發現他的時候,他竟然在監獄,在2004年的時候,因殺害小姨子被判處無期徒刑。

警方這才明白,為啥壹直找不到DNA相吻合的人,沒想到他已經在監獄。這時候的他已經56歲,算算時間,當時確實是個年輕人。消息傳出後,民眾都紛紛要求執行死刑,但卻沒法對兇手判刑。因為在韓國,2015年以前,刑事案件訴訟有效期為15年,而犯人最後壹次作案,到找到他時,已經過去18年,是沒辦法對他判刑的,人們雖然憤怒,卻也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