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86年7月10日,來我國正式提出關源於恢復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地位的申請。1987年3月,關貿總協定理事會成立了“關於中國締約方地位工作組”,開始了我國漫長的“復關”談判歷程。 2001年9月17日,世貿組織中國工作組第18次會議通過了中國入世議定書及附件和中國工作組報告書,標誌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全部結束。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爾首都多哈,我國簽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這標誌著經過15年的艱苦努力,我國終於成為世貿組織的壹員。 漫長的15年入世談判歷程,曲折艱辛,展示了我國順應經濟全球化潮流、主動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決心與積極姿態。
法律依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 第壹條 總體情況 :1.自加入時起,中國根據《WTO協定》第十二條加入該協定,並由此成為WTO成員。 2.中國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WTO協定》的組成部分。3.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中國應履行《WTO協定》所附各多邊貿易協定中的、應在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的壹段時間內履行的義務,如同中國在該協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該協定。4.中國可維持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不壹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記錄在本議定書所附《第二條豁免清單》中,並符合GATS《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中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