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條款有《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壹,以及沒收的違法所得除要予以退還、退賠的以外,壹律上繳國庫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四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