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壹般不會超過12個月。
首先,停工留薪期,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
其次,停工留薪期限,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壹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殲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配拿,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氏賣耐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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