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種。
記名提單(Named Consignee B/L),在擡頭人欄載明特定的收貨人名稱,只能由該特定的收貨人提貨,不得轉讓流通。
不記名提單(Blank B/L),在收貨人壹欄內不填寫收貨人名稱而留空或寫“給來人”的提單。風險較大。
指示提單(Order B/L),在收貨人欄內只填寫憑指示或憑某人指示字樣的提單。可背書轉讓。
海運提單作用
1、貨物收據。
提單是承運人前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並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已代裝船。
2、運輸契約證明。
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
承運人之所以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是因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存在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
3、貨權憑證。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並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