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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三方協商。

國際勞工組織簡介:

國際勞工組織是1919年根據《凡爾賽和約》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的組織,1946年12月14日,成為聯合國的壹個專門機構。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訂公約和建議書;提供援助和技術合作。該組織最高權力機構是國際勞工大會,每年開會壹次。

國際勞工組織有185個成員國。主要負責人是總幹事(或稱為國際勞工局局長)蓋·萊德(英國)。

宗旨:

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勞資合作;改善勞動條件;擴大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與衛生;獲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維護社會正義。

原則:

勞動者不是商品;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不斷進步的必要條件;任何地方的貧困對壹切地方的繁榮構成威脅;反對貧困的鬥爭需要各國在國內以堅持不懈的精力進行,還需要國際社會作持續壹致的努力。

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及分類:

1、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的壹項重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即制定國際勞工標準。國際勞工標準采用兩種形式是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公約是國際條約,以出席國際勞工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的方式制定。

經會員國自主決定,可在任何時間履行批準手續,即對該國產生法律約束力,對不批準的國家則無約束力;建議書以同樣方式制定,但無需批準,其作用是供會員國在相關領域制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時參考。

2、分類:

(1)基本勞工人權,指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主要是指建立工會的自由、廢除強迫勞動、實行集體談判、勞動機會和待遇的平等、廢除童工勞動。

(2)就業、社會政策、勞動管理、勞資關系、工作條件,包括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障,包括工傷賠償、撫恤、失業保險。

(3)針對特定人群和職業,包括婦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殘疾人、移民工人、海員、漁民、碼頭工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