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畏罪潛逃犯罪後害怕被制裁而逃走。畏罪潛逃不是量刑的情節(潛逃期間繼續違法犯罪的除外),壹般不作量刑或從重處罰的依據。但潛逃後自首的依法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按照我國目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畏罪潛逃是不會增加刑期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後,處於逃避法律追究,潛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將畏罪潛逃作為加重刑事處罰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