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締結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它是第壹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壹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壹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1992年9月定稿,並於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壹致通過,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壹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壹機構包括壹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壹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壹個技術秘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約的簽字儀式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120多個國家的外長或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包括中國在內的130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此後,公約轉到聯合國總部紐約繼續開放簽署。禁化武組織現有183個締約國。公約審議大會每5年舉行壹次,旨在全面審議公約實施情況及科技發展對履約的影響,並制定未來5年的履約計劃。迄今已證實銷毀2.4萬噸化學武器,占申報儲存化學武器的33%。擁有化學武器的兩個主要國家俄羅斯和美國銷毀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羅斯已經銷毀22%,美國銷毀46%。印度銷毀了84%。預計利比亞將於2011年銷毀其擁有的化武。1997年4月,中國批準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