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核安全局的創建、核安全局的成熟、核安全局並入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保總局)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國家核安全局的創建(1984—1989)
1984年10月成立國家核安全局,獨立客觀地進行民用核設施核安全監督。核安全局由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具有獨立的人事、外事、財務權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基建後勤職能。
第二階段:國家核安全局的發展(1990—1998)
國家核安全局繼續由原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保留獨立的人事、外事、財務權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基建後勤職能。
第三階段:國家核安全局並入國家環保總局(199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