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新增設備是指車輛除了原來就有的設備之外,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符合規定的設備和設施,比如說加裝制冷設備,CD及電視錄像設備,真皮或電動座椅等。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壹般會根據車主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大小進行賠償,比如若被保險人負全責,則賠償80%,負主要責任,則賠償85%,負次要責任則賠償95%等。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壹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壹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壹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是壹方同意補償另壹方損失的壹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保險的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簡單說來,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難以衡量,比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則其保險價值以雙方當事人約定;
3、根據市價變動來確定保險價值。壹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並非壹直不變的。大多數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延長而折舊,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