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與公平的區別內容如下:
平等和公平的區別:性質不同。本義不同。平等:指人們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公平:處理任何事情合情合理,不會偏袒哪壹方面。
擴展資料:
性質不同:公平”是壹種手段,“平等”是壹個結果。
本義不同:平等強調的是無差別,而公平則強調公道、公正、不偏袒。或者說,是否承認存在差別,構成了公平與平等最主要的區別。平等否認存在差別,而公平則不然,它承認存在差別,並在此基礎上得以實現。
平等意思:它是人和人之間的壹種關系、人對人的壹種態度,它是人類的終極理想之壹。由於人之差異絕對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對的平等,現代社會的進步就是人和人之間從不平等走向平等過程是平等逐漸實現的過程,遇到不道德之處壹定要堅決消滅。
公平指公正,不偏不倚。平是指所有的參與者(人或者團體)的各項屬性(包括投入、獲得等)平均。公為公正、合理,能獲得廣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由於人之差異而沒有絕對的公平,只有相對的公平。
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系、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
包括:
人格平等。人們之間盡管存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但應當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於相同的社會地位。
機會平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必須清除各種人為的障礙,制止任何人對各種機會的壟斷和特權,使人潛能的實現具有同等的機會和環境。
機會平等表現在經濟領域要求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表現在政治領域則要求人人平等地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的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等。
權利平等。人們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權利(當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的平等,應當是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權利平等的統壹。平等既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又是壹個社會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價值、原則和道德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