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兇傷人定故意傷害罪。雇兇傷人屬於故意傷害罪***同犯罪中的主犯。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壹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壹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生活不能自理如幼兒與年邁老人的人身安全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就可構成本罪。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麽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