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海市有關優惠政策有哪些?
凡舉辦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殘疾人寄養康復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動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會福利機構,經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憑市民政局核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壹)對養老機構建設減免土地墾復基金、耕地占用稅。
(二)對社會福利機構所使用的電、水、電話、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性收費,按照居民價格標準收費。
(三)免繳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有關費用;免繳燃氣和自來水增容費;在規定的電壓範圍內用電,按標準減半征收配電貼費,免繳供電貼費。福利機構的工作用車,免繳公路養路費。養老機構建造的項目,原則上應按規定配建民防設施,確實有困難的,經市民防辦同意後,免繳人防工程建設費。
(四)環衛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和糞便清運等費用,予以減免。
(五)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經當地民政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可以向社會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須全部用於改善收養人員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設施設備條件方面,同時,接受捐贈人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六)對於進口用於上海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的設備和殘疾人專用康復器材及專用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七)對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八)經民政部門批準興辦的福利機構安置城鎮下崗待業人員比例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再就業工程有關稅收優惠。
(九)“萬人就業項目”中的助老服務社吸納的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可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也可從事機構養老服務,依照“萬人就業項目”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十)對於吸納“雙困”人員占70%以上的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參照“萬人就業項目”優惠扶持政策,由市、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酌情給予壹次性開業補貼。
(十壹)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需要貸款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的開業貸款,擔保的開業貸款金額最高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可放寬到5年;社區養老機構吸納本市勞動力符合規定條件並按期還本付息的,勞動保障部門可按實給予貼息支持,每人每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十二)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的醫療服務,壹般可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通過簽訂契約,形成約定的服務關系,其結算業務納入城鎮醫療保險管理。
(十三)對規模較大、參保人員占住養人員60%以上、持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其內設醫療機構的壹般費用,納入醫保聯網的帳戶段、自付段結算。
(十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入住養老機構中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開設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規定的費用可納入醫保結算。
(十五)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符合壹定護理等級標準的老年人,試行將部分專項護理費用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十六)新增養老床位給予壹次性補貼5000元/床。
(十七)享受社區助老服務補貼的對象入住社區公益性養老機構後,仍享受社區助老服務補貼。
(十八)在全市推行養老機構意外責任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保費由市、區縣分別資助1/3、養老機構自我承擔1/3。
二、靜安區優惠政策有哪些?
社會力量在我區興辦養老機構,在享受上海市優惠政策基礎上,還可享受以下區域優惠政策:
(壹)養老機構新增養老床位在享受上海市政府壹次性補貼後,本區再疊加補貼10000元/床。
(二)養老機構自開業之日起三年內,視租金支付和機構運營情況按年度給予租金補貼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三)經年檢合格且行業評比達標的養老機構,每收住壹名靜安區戶籍困難老人給予120元/月的運營費補貼。
參考鏈接:/zhengce/9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