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和債務的區別:
1、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壹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
2、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壹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1、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壹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當事人。
2、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壹方(債務人)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當事人。
擴展資料:
債務的內涵:
1、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債權的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壹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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