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是現代行政法所推崇的壹項重要原則。它源於德國法學家卡爾·沃爾夫(Karl Larenz)提出的“平衡原則”,指行政機關在權力行使中對社會公***利益與基本權利進行比例權衡,使得行政行為與社會公***利益以及基本權利的保障相協調。同時,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也是現代國家法治的重要體現之壹。根據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當遵循以下幾點:1.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不能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不得濫用職權;2.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當考慮到社會公***利益,保障公***利益的最大化;3.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當保障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利益;4.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進行比例權衡,確保行政行為與社會公***利益以及基本權利的保障相協調。
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與公正原則有何不同?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著重強調權力的限制和合理運用,促進行政行為與社會利益、私人權利之間的平衡。而公正原則則註重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遵循的公正、公平、公開和公***利益等原則,確保其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和公***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這兩項原則在理念上有所區別,但是都是現代行政法所推崇的基本原則。
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之壹,其核心是權力的限制和合理運用。在實踐中,行政機關需要充分權衡社會公***利益與私人權利,確保行政行為與社會公***利益以及基本權利的保障相協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