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其範圍和內容主要是:
(壹)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監督方面的事項;
(四)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事項;
(五)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如果提出議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壹部分代表堅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數,該項議案仍然有效。第六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各項選舉時,代表有權依法聯名提出候選人。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和主席團提出的候選人,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
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應以書面的方式向主席團說明提名的理由。
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本人不接受提名時,如提名的代表仍堅持提名且符合法定人數,該項提名有效。第七條 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罷免案。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有權依法聯名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內容和要求。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該機關負責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出席會議,發表意見。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由主席團決定,責成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主席團對質詢案作出決定前,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第九條 代表個人或者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主席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在6個月內將辦理情況答復代表;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在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答復代表。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有關單位應在1個月內重新辦理並答復代表。逾期不辦或者推諉、敷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責成其主管部門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督促改正。第十條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委托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便於組織和便於開展活動的原則,采取單獨或者聯合編組的方式,將代表組成若幹個代表小組。代表應當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壹個代表小組,也可以參加下壹級代表小組。
代表小組應當經常開展活動,主要內容是:
(壹)學習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開展視察活動;
(三)進行調查研究;
(四)聯系人民群眾,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第十壹條 代表應當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組織的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的集中視察,也可以持代表證單獨視察,或者幾位代表聯合視察。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代表視察的有關事宜。代表視察時,被視察單位負責人應如實匯報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負責處理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代表視察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交視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