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三要素是同意能力、同意形式、同意範圍。
1。同意能力:就患者而言,只有具備同意的能力,他所作的同意才可能有效。
2。同意形式: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的同意又包括書面的及口頭的兩種方式。通常情況下,書面的、口頭的、默示的同意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同意範圍:即使患者同意治療,仍有壹個同意範圍的問題。醫生不可以擴大患者同意的範圍。如在已取得同意的醫療過程中,發現了新問題需作進壹步治療,應對此新治療程序取得患者的同意。但也有例外,當壹個醫生在手術過程中為挽救患者的生命或避免其受更嚴重傷害,認為必須毫不遲疑地采取更進壹步的措施,同意的範圍便被擴大。
患者享有哪些醫療知情同意權
1、患者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的基本情況、技術水平等醫療信息,並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醫療措施決定取舍的權利,包括患者知情權和患者知情同意權兩個方面。
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具體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
2、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內容主要有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並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
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告知患者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設備技術狀況等,患者的病情、醫療機構的診斷方案、治療措施及可能產生的醫療風險,以及患者所需支付的費用、轉醫或者轉診等。
除了上述告知內容外,醫療機構還應當告知患者以下內容:構成對肉體侵襲性傷害的治療方法和手段;需要患者承擔痛苦的檢查項目;使用藥物的毒副作用和個體素質反應差異性;需要患者暴露隱私部位;從事醫學科研和教學活動等。
3、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限制: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4、在下列情形下,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免除:
1患者明確表示不需告知的需要患者出具書面說明;
2暫時免除告知義務情形: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收到緊急、重大危險的威脅,而客觀上無法取得同意權人同意時;
3法定強制醫療情形:依據法律、法規給予醫療機構強制治療的權限;
4輕微侵襲:即危險性輕微、且發生的可能性極低的醫療行為;
5治療特權的例外:指對患者告知病情會對患者產生不良影響的,可以不進行告知。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壹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