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連帶關系是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的合作關系。具體而言,在這種關系中,指數個債務人就同壹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壹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壹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壹種債務形式。因此連帶關系中,就應該承擔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壹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