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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壹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有哪些職能機構?

國際聯盟,簡稱國聯,是《凡爾賽條約》簽訂後組成的國際組織,1934年9月28日至1935年2月23日處於高峰時期,國聯曾擁有58個成員國。其宗旨是減少武器數量、平息國際糾紛、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以及促進國際合作和國際貿易。其存在的26年中,國聯曾協助調解某些國際爭端和處理某些國際問題。不過國聯缺乏軍隊武力,所以要依賴大國援助,尤其是在制裁某些國家的時候。然而,國聯缺乏執行決議的強制力,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國際制裁亦影響同樣施行制裁的國聯會員(如美國及西方國家)。1945年在二戰廢墟上成立聯合國是取代國際聯盟成為當代最大的 *** 國家組織,其檔案全部移交給聯合國。

國聯的主要機構有全體大會、行政院和秘書處。全體大會由各成員國代表組成,每國壹票。行政院由九國代表組成,英、法、美、意、日為常任理事國,其他四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全體大會選舉產生,每年更換壹次。每年9月,於日內瓦召開大會。

國聯大會

國聯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凡國聯成員國都有權派最多三名代表出席大會,每個國家都有壹票表決權。大會的決議,除盟約特別規定者外,均需全體壹致通過。大會有權處理“屬於聯盟行動範圍以內或聯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

 行政院

行政院是國際聯盟最重要的機關。最初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4個非常任理事國的代表組成。1920年成立行政院時,英國、法國、意大利、日本4國為常任理事國,美國因未批準條約,其常任理事國的席位壹直空缺。德國於1926年,蘇聯於1934年,先後成為常任理事國。而德、日於1933年,意大利於1937年,又先後退出了常任理事國的席位。蘇聯於1939年被開除。因此到1939年,常任理事國只剩下英、法兩國。非常任理事國於1922年增加到6個,1926年增加到9個,1939年增加到11個。行政院的決議除盟約特別規定者外,均需壹致通過。棄權票和爭端當事國的票都不計算在內。行政院的職權還有開除國聯會員國、分配委任統治地、在發生侵略時就采取集體軍事行動向各成員國提出建議、任命秘書長等權力。

 秘書處

秘書處是國聯的常設事務機關。在秘書長的領導下,由約400名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由行政院經國聯大會同意後任命。國際聯盟的秘書長***有三位:1920年—1933年埃裏克·德魯蒙德爵士(Sir James Eric Drummond) 英國;1933年—1940年約瑟·艾馮諾(Joseph Avenol) 法國;1940年—1946年尚·雷斯德(Seán Lester)愛爾蘭。

 國際常設法院

國際常設法院又稱國際常設裁判法庭,是國聯體系內的壹個帶自主性的機構,其職權在於審理各國提出的壹切案件,並可就行政院或大會提出的事項發表咨詢意見。法院設在荷蘭的海牙,由11名(後來增加為15名)法官和4名後備法官組成。法官由國聯大會和行政院分別投票選舉,在兩機關均獲多數票者當選。

國際聯盟的其他附屬機構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anization)、世界衛生組織(Health anization)、知識產權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難民委員會(Commission for Refugees)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