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貨幣制度發展史上有四種不同的貨幣制度,根據時間順序依次為銀本位制、金銀復本位制、金本位制和不兌現信用貨幣制度。
(壹)銀本位制
銀本位制是以白銀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是歷史上最早出現的,也是實施時間最長的壹種貨幣制度,有銀兩本位和銀幣本位兩種類型。
銀兩本位是以白銀重量“兩”為價格標準實行銀塊流通;銀幣本位則是國家規定白銀為貨幣金屬,並要求將其鑄成壹定形狀、重量和成色的銀幣,銀幣可以自由鑄造和自由熔化。
(二)金銀復本位制
金銀復本位制,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金、銀兩種鑄幣同時作為本位幣的貨幣制度。
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在商品中對金銀這兩種貴金屬的需求都增加了,白銀主要用於小額交易,黃金則用於大宗買賣,形成了白銀和黃金都作為主幣流通的局面。
此時,金銀鑄幣均可自由鑄造,自由輸出、輸入,同為無限法償的貨幣制度。
金銀復本位制又分為三種形式:(1)“平行本位制”,即金、銀兩種貨幣各自按其實際價值流通的制度;(2)“雙本位制”,即金、銀兩種貨幣各自按國家規定的比價進行流通的制度;(3)“跛行本位制”,即金銀復本位制向金幣本位制過渡的壹種貨幣制度。
金銀復本位制是壹種不穩定的貨幣制度。
首先,貨幣作為壹般等價物,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因為衡量價值的尺度只能有壹個,金銀同時為價值尺度與貨幣的本性是相矛盾的;其次,在復本位制度下,壹種商品會出現兩種價格,而且這兩種價格又必然會隨著金銀市場比價的變化而變化,從而引起價格紊亂,為了改變這種混亂局面,政府以法律形式規定金銀比價,但當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與價值規律的引發作用發生矛盾時,就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也就是“格雷欣法則”。
這樣,流通中只有壹種鑄幣在起貨幣作用,所以,金銀復本位制是壹種不穩定的貨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