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區別為:
壹、主體不同
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自然人,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合夥人。
二、內涵不同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名稱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名稱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三、限制不同
姓名的獲取通常是嬰兒的父母或其他親屬代為取得,基本沒有什麽限制;
名稱是社會團體獲得法人資格的必備條件之壹,因此名稱的獲取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
四、權能不同
姓名權的權能有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名稱權除了決定權、變更、使用權外,還有名稱轉讓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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