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力平價是根據各國不同的價格水平計算出來的貨幣之間的等值系數。目的是對各國的國內生產總值進行合理比較。購買力平價匯率與實際匯率可能有很大的差距。在對外貿易平衡的情況下,兩國之間的匯率將會趨向於靠攏購買力平價。購買力平價分為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前者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之間的均衡匯率等於本國與外國貨幣購買力或物價水平之間的比率;後者指不同國家的貨幣購買力之間的相對變化,是匯率變動的決定因素。
購買力平價匯率用於比較不同國家之間的生活水平。現行的貨幣匯率對於比較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將會產生誤導。例如,如果墨西哥比索相對於美元貶值壹半,那麽以美元為單位的國內生產總值也將減半。可是,這並不表明墨西哥人變窮了。如果以比索為單位的收入和價格水平保持不變,而且進口貨物在對墨西哥人的生活水平並不重要(因為這樣進口貨物的價格將會翻倍),那麽貨幣貶值並不會帶來墨西哥人的生活質量的惡化。如果采用購買力平價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擴展資料:
購買力平價依據原則
購買力平價方法要求對比國收集兩個方面的統計數據:壹是居民消費、政府消費、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新增庫存、凈出口等GDP基本支出分類數據,大約150~200項。二是在每壹基本支出分類下若幹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數據,具體為居民消費品和服務、機械設備品、建築品價格以及政府公務員職務工資等資料。並且,要求提供的統計數據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
1、價格數據與GDP支出數據的壹致性原則
購買力平價作為GDP國際比較的同度量因素,價格必須與GDP各個支出構成的估價保持壹致,特別是應與房租、醫療衛生、教育等壹些非市場服務支出項目的估價相壹致。這樣通過價格比較而取得的購買力平價,能完全消除價格因素的影響,真正反映其實際物量。否則,通過購買力平價轉換後的國內生產總值數量比較仍受部分價格因素的影響,會高估或低估實際GDP的規模和水平。
2、可比性原則
它是指各國選擇的代表規格品數量和質量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差別不應太大,在包括數量、範圍、材料、設計、銷售條件等壹些重要的特征方面應是可比的,否則,計算的價格比率則毫無意義。
3、相同代表性原則
它是指所選擇的規格品對各個國家具有相同的代表性。不符合相同代表性原則的規格品價格比較可能會造成價格比率的偏差。因為通常代表性規格品的價格要低於無代表性規格品,如果某種規格品對A國有代表性,對B國無代表性,那麽比較結果對於B國來說價格水平被高估,而物量則被低估;對於A國來說則出現相反的情況。因此,要求對比國家盡量收集該國代表性商品和服務價格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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