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刑,即判處壹定的刑期且規定壹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指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2、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不再執行死刑,而改判其他刑種。
由於緩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考察改造,不予關押執行,犯罪分子享有壹定的人身自由權,並且這種權利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的,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後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繼續關押。
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緩刑的期限作了規定,但實踐當中,有的法院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緩刑犯的執行不及時,致使部分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_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