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某畫店與著名畫家李某簽訂了壹份委托作品創作合同。合同規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應交給該畫店10幅山水畫新作,報酬為3萬元。1992年9月,李某將其所畫作品交付畫店,並領取報酬3萬元。1993年1月,該畫店舉辦壹次大規模的畫展,將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畫展獲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後提出異議,認為畫店未經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與此同時,畫店又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
[ [問題]1.畫店未經李某同意將李某作品展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權利?為什麽?2.畫店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的行為有無法律依據?
案例46
周大偉、劉國慶為某設計院的設計人員。1997年2月,該設計院受某大學的委托,為該大學設計即將投入使用的圖書館大樓的前廳壁畫。設計院接受了這壹任務後,即委派周大偉、劉國慶負責此項設計任務。1997年5月,尚未完成設計的周大偉因個人原因調離本市,余下的設計任務由劉國慶負責完成。1997年年底,周大偉將其參與設計的草圖以個人名義發表在《設計作品精選》雜誌上。1998年4月,設計完成後,該大學向設計院支付了報酬,設計院亦向劉國慶頒發了壹定數額的獎金。設計院以單位的名義將此設計編入《設計院十年成就》,為此劉國慶向設計院提出異議。
[問題]1.周大偉是否有權以個人名義發表設計草圖?為什麽? 2.劉國慶向設計院提出異議是否有法律依據?
案例47
南山市有A、B兩家釀酒廠。A廠歷史悠久,憑借其獨特的釀酒工藝,生產出酒味純正且物美價廉的?北湖?白酒。該酒投放市場後,深受本地顧客喜愛,並遠銷其他省市。B廠見?北湖?白酒如此受歡迎,也將自己廠生產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標,立刻銷售量大增,當月獲利潤50萬元。B廠領導欣喜之余,聽說A廠的?北湖?白酒並未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於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標註冊申請,並獲批準。A廠聞訊後,氣憤至極,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以?南山?作為其所生產的白酒商標,其申請被工商局駁回。
[ [問題]1.A廠是否可以主張B廠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為什麽? 2.A廠申請商標註冊被駁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麽?
案例48
A、B兩家工廠均系某省生產化妝品的廠家。1995年8月,A廠研制出壹種新型的美白產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膚在短期內達到增白的效果。產品投放市場後,深得女性朋友的喜愛。1996年5月,A廠向商標局提出?美凈?商標註冊申請,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廠為其所生產的美白,潤膚露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美凈?商標的申請。A廠稱B廠是於1996年1月才開始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把?美凈?商標專用權授予A廠。
[問題]1.商標局應將商標專用權授予哪個工廠? 2.如果A廠與B廠同壹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權應授予誰?
案例49
1989年,某研究院與某工廠口頭協商決定研制壹種多功能家用爐具,為此該企業專門派出兩名工人代表協助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同完成設計任務。在設計過程中,廠方工人代表主要負責整理圖紙及維修設施等後勤工作,研究院主要負責技術開發與繪制圖紙。1991年1月,經過雙方人員的***同努力,完成了該爐具的設計工作。1991年6月,廠方單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而研究院認為,該項發明主要由本院設計人員完成,應由研究院為申請人,廠方無權申請專利。後該廠工程師趙某利用業余時間照原樣裝了壹個在家中使用,研究院得知後主張趙某侵犯了其專利權。 ,u | u C9r y:T
[問題]1.本案中的專利申請權應屬於誰? 2.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麽?
案例50
李明達為某機關退休幹部,其妻早逝,獨生子李立軍於1990年結婚,與父親同往。1992年1月,李明達經人介紹,與喪偶女工劉麗英登記結婚,婚後即搬去劉麗英處***同生活。劉麗英無子女,只有壹妹妹劉麗娜(離婚)與其二人***住。1999年1月2日、劉麗娜回家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煤氣中毒,送往醫院途中,李明達死亡,劉麗英也終因搶救無效死於翌日淩晨。整理遺物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留有存款30000元,現李立軍要求繼承全部遺產,劉麗娜提出異議。
[問題]1.本案中的遺產應如何分配?為什麽? 2.如劉麗娜回家時李明達夫婦均已死亡,且無法確知二人的死亡時間,遺產應如何分配?
案例51
趙偉光系某公司經理,其妻王某長期病休在家,夫婦二人生有壹子壹女。兒子趙宏於1990年與本廠職工王英結婚,婚後生有壹子趙小剛。趙宏於1992年因車禍喪生。女兒趙娟未婚,與父母同住。趙偉光因工作關系經常出差,於1995年於某南方城市結識當地女青年錢某,次年錢某為趙偉光生壹子趙揚,趙揚壹直隨同母親生活。1999年5月趙偉光因車禍意外死亡,經查留有現金10萬元,銀行存款10萬元。趙偉光生前沒有遺囑,現其家人因繼承份額發生糾紛。
[問題]1.錢某提出趙揚為趙偉光的親生兒子,亦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麽? 2.趙宏的妻子主張代位繼承趙宏的應繼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
案例52
劉子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幹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有二於壹女,均由劉子英扶養長大。長子周進於1991年與王月結婚,生有壹子周玉,周進於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余,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周紅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1998年2月劉子英因臟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於四個月後死亡。在其遺產繼承問題上,遠在美國的周紅來電話稱,劉子英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後全部遺產由周紅繼承。
[問題]1.劉子英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麽?
案例53
葉廣勝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獨自將兩個兒子扶養成人。大兒子葉軍高中畢業後,去南方打工並在當地結婚,與家中甚少來往。小兒子葉偉在家務農,結婚後與年事已高的父親同住。考慮到大兒子經濟條件較好,小兒子夫婦又如此孝順,葉老漢於1995年寫下壹份遺囑,自己的三間瓦房及存款5000元,於其死後全部由小兒子葉偉繼承。到1997年,葉偉夫妻經朋友介紹去省城當臨時工,並暫定居省城。葉老漢在壹次中風後因無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由村裏負責葉老漢的生養死葬,葉老漢死後,其所有的三間瓦房歸村委會所有。此後,村裏專門派人照顧直至他兩年後病故,並為其辦理了後事。在辦理後事時發現了葉老漢的l萬元的存折。後村委會依約定占有了他的三間房屋。葉老漢的兩個兒子對此提出異議。
[問題]1.葉老漢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葉老漢的三間房屋應歸誰所有? 2。葉老漢的1萬元存款應如何處理?
案例54
張富與妻子在農村務農,獨生兒子張利誌已婚,與妻子楊靜及小孫子小寶住在城裏。1998年2月,恰逢農閑時節,張利誌夫婦經商議,決定開車把父母從鄉下接來小住數月,順便也可幫忙照看其子小寶。不料在返鄉途中,剛拿到駕照的張利誌缺乏經驗,不慎將車開下懸崖,待發現時三人全部喪生。張富夫婦聽到消息後,傷心欲絕,於是草草變賣了張利誌夫婦留有的全部財產加上存款合計4萬元。現楊靜惟壹的姐姐楊寧提出,她也是楊靜的繼承人,要求繼承部分遺產。
[問題]1.請問如何確定本案當事人的死亡順序? 2.此案遺產應作如何處理?
案例55
劉天順老伴去世早,膝下無子女。因考慮其身體欠佳,其兄劉天德經常讓自己的兒子劉二和女兒劉蘭照顧劉天順的生活。劉天順很是感動,就立下親筆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在死後由侄兒、侄女平分。1996年,劉天德患肝癌死後,劉二便很少來照顧劉天順,倒是劉蘭壹直關心他的生活,為他洗衣做飯。劉天順覺得劉蘭為他付出那麽多,應多分些財產,於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除了家中的電視機在其死後歸劉二所有外,其他財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後,從此再不登門,見到劉天順也不理睬,見到劉蘭更是怒目而視。後劉天順病危住院,劉二也未曾探望過,彌留之際,劉天順當著醫生、護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遺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此事,不屑壹顧,反而領著妻兒去外地遊玩,三個月後返回,要求拿回應歸他所有的電視機。
[問題]1.請問,本案中哪個遺囑是有效遺囑?應按哪個遺囑執行? 2.劉二是否有權拿回電視機?
案例解析
案例45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畫店將李某作品展出的行為未侵犯李某的權利。因為本案中畫店委托李某作畫,由畫店支付報酬,因此畫的所有權應屬於畫店。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的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為所有人的畫店有權決定是否展出作品。2.畫店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屬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本案中畫店與李某簽訂合同時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因此畫的著作權應歸李某所有。而畫店結集出版的行為並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應視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權。
案例46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1.周大偉以個人名義發表其參與設計的壁畫草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周大偉進行的壁畫設計工作是接受設計院的任務進行的創作,而且由其與劉國慶***同進行設計。因此,在其調離之前所完成的設計草圖,屬於合作進行的職務行為。設計草圖既是與劉國慶的合作作品,又是職務作品。作為合作作品,將該草圖以個人名義發表,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著作權。作為職務作品,在作品交付兩年內,未經單位許可由他人發表,也侵害了單位對職務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2.《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即單位自創作交付兩年之內對該創作作品和設計作品享有優先於作者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作者不得主張該職務作品在兩年之內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歸其所有。
案例47先使用的商標是否享有專用權
1.A廠無權主張B廠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因為《商標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或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也就是說,商標註冊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重要依據,只有經過註冊的商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A廠雖先使用?北湖?商標,但未註冊,不享有專用權,因此不能主張B廠侵權。 2.商標局駁回A廠的商標註冊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商標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是由於地名缺乏顯著性,不利於消費者識別商品,易造成市場混亂。本案中A廠申請註冊的?南山?商標是市名,不能作為商品的商標。
案例48商標的申請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
1.商標局應將商標專用權授予B廠。因為我國《商標法》對商標註冊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亦即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誰最先提出申請,商標權就授予誰,而不論使用先後。 2.如果B廠與A廠同壹天提出申請,那麽,商標局應將商標權授予A廠。根據《商標法》規定的?使用在先?的原則,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相同的商標在同壹天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的,核定使用在先者。在本案中,A廠於1995年8月開始生產、銷售該產品,而B廠於1996年才開始生產、銷售該產品,A廠使用在先,應授予A廠以商標專用權。
案例49合作開發的專利申請權歸屬
1.本案中專利申請權應屬於研究院。因為本案不屬於***同發明創造,工廠派出的工人在設計過程中只起了輔助性作用,不能作為***同發明人。確定為***同發明人,必須對完成的設計***同做出了創造性的貢獻。工廠的工人代表只負責壹些後勤工作,未參與具體的創造性活動。因此,工廠不能作為***同設計人申請專利,更不是單獨設計人。 2.趙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有以下特征:壹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二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三是實施了受法律保護的專利。而本案中趙某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而是壹般的家庭使用,因此不構成侵權。如果將此種專利大批量生產牟利,則構成侵權。
案例50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確定與推定
1.本案中的30000元遺產,應由李立軍繼承7500元,劉麗娜繼承22500元。《繼承法》規定,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被繼承人配偶的個人財產從夫妻***有財產中分出,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李明達死亡在先,30000元為夫妻***有財產,因此其中只有15000元屬李明達的遺產,另15000元歸劉麗英所有。李明達的15000遺產由其子李立軍與妻劉麗英***同繼承,每人應繼承7500元。而劉麗英從夫妻***有財產中分得的壹半加上她繼承的7500元遺產,由其妹妹劉麗娜繼承。 2.如果劉麗娜回家時李明達夫婦均已死亡,則30000元遺產應由李立軍、劉麗娜各繼承15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因此,由於無法確知二人死亡時間,應當推定李明達夫婦同時死亡。將李明達與劉麗英的30000元***有財產分割後,由李立軍繼承其父的15000元遺產,劉麗娜 繼承劉麗英的15000元遺產。
案例51代位繼承與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1.錢某的主張成立,趙揚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雖然錢某並不是趙偉光的合法妻子,但趙揚屬於錢某與趙偉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遺產繼承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義務,有權繼承父親的合法財產。 2.趙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繼承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但趙宏的兒子趙小剛有權代位繼承趙宏的應繼份額。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壹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王英作為趙宏的妻子,並不是趙宏的晚輩直系血親,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應由其兒子代位繼承,王英只在趙小剛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權。
案例52喪偶兒媳與缺乏勞動能力人的繼承權
1.劉子英所立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口頭遺囑必須在危急情況下作出,且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劉子英所立遺囑由於無見證人見證,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劉子英在遺囑中沒有給次子周峰保留必要的份額,因此在內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棄了再婚的權利,主動承擔照顧家庭及婆婆的責任,因此,對婆婆盡了贍養義務,有權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 3.周玉有權代位繼承其父周進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王月作為喪偶兒媳繼承遺產,是法律賦予她的特殊權利,是因為她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才特別賦予她第壹順序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周玉的繼承權是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由他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不能因為他母親的繼承權而剝奪了他的代位繼承權。
案例53遺蹭扶養協議的效力
1.葉老漢生前所立的遺囑部分有效。《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葉老漢對其所有的三間房屋的前後兩次處分行為,應以其與村委會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為準,其生前遺囑中由葉偉繼承其三間房屋的部分無效,但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葉老漢的1萬元存款應由長子葉軍繼承2500元,小兒子葉偉繼承7500元。因為葉老漢生前遺囑中關於5000元存款由葉偉繼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這5000元應按遺囑繼承辦理,由葉偉繼承。對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均沒有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繼承辦理。葉軍和葉偉作為葉老漢的法定繼承人,應平均分配繼承,只能由其兄長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王忠堂死後,由王忠義繼承遺囑未處分的5000元,而後王忠義又意外死亡,發生轉繼承,由他的妻子繼承他已經繼承的份額,此處不要求具備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要件。 3.2000元的債務應當由王忠義承擔。《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本案中王忠義是王忠堂惟壹的法定繼承人,應從他繼承的5000元中償付債務後,由其妻繼承3000元。
案例54輩分不同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的繼承
l.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中,死亡的三人都有各自的繼承人,但輩分不同,則應推定長輩先死,輩分相同的人同時死亡,即張利誌與楊靜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而小寶作為晚輩被推定為後死。
2.因推定張利誌與楊靜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他們的遺產應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繼承。即張利誌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和兒子小寶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而楊靜沒有其他的第壹順序繼承人,她的全部遺產由兒子小寶繼承。而小寶雖也在車禍中喪生,但被推定為後死,在他死後,因為已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也沒有其他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他的遺產則由他的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繼承。至於楊靜的姐姐楊寧。因她只是楊靜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楊靜已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她沒有繼承遺產的資格。
案例55遺囑的效力及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條件
1.三個遺囑都是在形式上及內容上有效的遺囑,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本案中,被繼承人劉天順所立的三份遺囑中應以公證遺囑為準,而不是以最後的口頭遺囑為準,因為公證遺囑經公證機關公證,其證明力、真實性最強。因此,劉蘭並不能主張執行最後壹個遺囑。
2.劉二無權取得公證遺囑中在劉天順死後歸他所有的電視機。因為劉二、劉蘭是劉天順的侄兒、侄女,在法律上並不屬於劉天順的法定繼承人,而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們取得遺產並不是基於遺囑繼承,而是基於遺贈。根據《繼承法》關了遺贈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案中,劉二在知道受遺贈三個月後才作出受遺贈的表示,已超過了法定期間,應視為放棄受遺贈。,而劉天順又沒有法定繼承人電視機應收歸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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