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分別是:
1、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2、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擴展資料:
1、問責情形:
(1)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2)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3)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2、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1)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2)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3)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3、推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的必要性:
(1)推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重要保證。
(2)有利於提高黨政領導幹部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黨政領導幹部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3)有利於使我們作出的決策、采取的措施、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觀實際和規律,更加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和利益。
4、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應當從重問責:
(1)幹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2)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3)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百度百科-中國***產黨問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