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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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