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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需要哪些資料?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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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