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診所需要具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等條件。
法律客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壹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