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的內容有:
1、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的實施,並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余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後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並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