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學方法論是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有理論法學的特色,部分內容可以歸人法理學和法哲學的範疇;也具有強烈的實踐品格,因此也可以歸人應用法學的範疇。法學方法論雖然名稱上表現為法學的方法,但其實是有關案件實際裁判的方法。我國在引人大陸法、尤其是德國法概念體系後,對於這壹學科的名稱、用語已經約定俗成了。故所謂的“法學方法論”不是有關法學研究的方法的學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準確、科學地適用法律規範的學科。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象是法律適用過程,這就決定了其具有濃厚的實踐理性色彩,是可以直接溝通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學科。法學方法論的這壹目的也決定了,法學方法論應當具有“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特點,它應當總結司法實踐的經驗,同時將其上升為理論體系,進而為法律適用提供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