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洗染,是指從事衣物洗滌、熨燙、染色、織補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裝的清洗、保養等服務的經營行為。商務部對全國洗染行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染企業的登記註冊,依法監管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負責對洗染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開設洗染店、水洗廠應在安全、衛生、環保、節水、節能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標準要求。新建或改建、擴建洗染店應當使用具有凈化回收幹洗溶劑功能的全封閉式幹洗機。逐步淘汰開啟式幹洗機。現有洗染店使用開啟式幹洗機的,必須進行改裝,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強制回收幹洗溶劑;使用開啟式石油衍生溶劑幹洗機和烘幹機的,還須配備防火、防爆的安全裝置。新建或改、擴建洗染店、水洗廠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從事洗染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經營者在接收衣物時應當對衣物狀況進行認真檢驗,履行下列責任:
(壹)提示消費者檢查衣袋內是否有遺留物品,確認衣物附件、飾物是否齊全;
(二)提示消費者易損、易腐蝕及貴重飾物或附件,明確服務責任;
(三)將衣物的新舊、臟凈、破損程度和織物面料質地、性能變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費者說明;
(四)對確實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凈的牢固性汙漬,應當告知消費者,確認洗染效果。
法律依據:《洗染業管理辦法》第壹條為規範洗染服務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環境汙染,促進洗染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洗染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